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教人員眷屬非因傷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或整容、整形及自殺者,均
  不予補助。但天生或後天因故所致之傷殘,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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