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運用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必要時,得
委託、委任執行單位或其他機關(構)、民間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前項委託或委任應簽訂行政契約;契約內應約定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第二條國有研發成果定義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並新增
    民間專業機構得作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任辦理研發成果
    及其收入管理、運用之對象。
三、第一項所定「委託」係屬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公權力委託。
四、新增第二項,確保委外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仍依循本法
    及本辦法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