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六條
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時,應建立個案資料;必要時,得請
被害人戶籍地、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配合提供資
料。
前項個案資料,應於個案結案後保存七年。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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