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次年度下列文件,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托嬰中心非為財團法人或非由財團法人附設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同意後,應依限填報收托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免適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參照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私立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期程,
    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為符合本條文意旨,酌修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以臻明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