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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聽力所申請設立程序)
聽力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 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聽力所。 聽力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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