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其展覽或示範期間不得
超過六個月。
申請者應將下列醫療器材於展覽、示範期間結束或治療、臨床試驗計畫完
成後一個月內退運原廠,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辦:
一、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或第三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儀器樣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