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藥品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檢驗機構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緊急動員之通
知,於指定期限內辦理藥品檢驗,並將完整之樣品資訊及檢驗結果,通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同本辦法名稱修正之說明,爰修正本條藥物為藥品,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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