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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行對各受檢機構業務上應行糾正及注意事項,按其情節輕重,由本行 或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通知受檢機構辦理,並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其有 涉及行政或法律事項者,建議財政部或其他有關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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