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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 、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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