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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植物診療師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立法理由〕
發生植物疫病蟲害主管機關之防治事項,植物診療師有配合主管機關指揮 撲滅、控制災情之義務,參考獸醫師法第十五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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