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執行輸出入動物檢疫應管制之動物傳染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授權公告甲、乙、丙三類動物傳染病,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甲類動物傳染病疫區控制,得依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執行,爰予刪除。
四、第三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執行,爰
    予刪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