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執行輸出入動物檢疫應管制之動物傳染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授權公告甲、乙、丙三類動物傳染病,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甲類動物傳染病疫區控制,得依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執行,爰予刪除。 四、第三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執行,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