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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於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前,運送人員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 之動物運送訓練結業並取得證書者,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由主管機關辦理 證書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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