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
一、學歷。
二、經歷。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現。
五、面談表現。
前項評審項目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依前項所定基準計算總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四十分者,不予辦理
    面談程序。
二、現任總幹事經評定為績優總幹事,並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時,
    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
    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七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合
    格人員。
〔立法理由〕
一、增列第三項第二款。查農會之現任總幹事經評定為績優總幹事,其申
    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其他候聘登記人遴選總分,依第十三
    條第四項規定,未達九十分以上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又查面談
    表現配分為三十分,則其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
    倘未達六十分者,縱使面談獲得滿分三十分,其遴選總分亦未達九十
    分以上,為減化作業流程,爰於第三項增訂第二款渠等人員不予辦理
    面談。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二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三項第三款,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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