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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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