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
一、新開辦之職類。
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