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