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將轄區內輔導按摩業及取
  締非視覺功能障礙者而從事按摩業之執行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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