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
七十六條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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