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14日勞動部勞動綜1字第11201628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 3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原名稱: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 監督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立法總說明

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
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本次為擴大各界得依信託法第八章及本辦法相關規
定,從事勞動業務相關事項之信託,以增進公共利益,進而達到保障勞工
權益及促進勞資和諧之目的,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名稱並修正為「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勞動業務公益信託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勞動部依本辦法收受受託人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
    算書之權責,將「核定」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修正勞動部依本辦法收受受託人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
    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之權責。另增訂受託人公告文件之
    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從事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
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勞動研究或其他與勞動
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立法理由〕
實務上勞動業務事項並非侷限於勞動力發展業務,為使各界得依信託法第
八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從事勞動業務公益信託及增進公共利益,爰增列
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
展、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研究等目的,俾符現況,以資周延。

受託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
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查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等文件報送勞
動部,係使勞動部知悉受託人下年度之信託事務處理與基金運用計畫,爰
參考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八條規定,且為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將「核定」修正為「備查」。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
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立法理由〕
一、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資產
    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等文件報送勞動部,係使勞動部知悉受託人之
    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俾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
    政管理措施,爰參考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且為
    符合現行法制用語,將第一項「核定」修正為「備查」。
二、查信託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
    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並公告之。」,定明受託人公告相關文件之方式。為明確規範
    公告期間,爰參考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定明受
    託人應於勞動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
    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