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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經許可輸出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與境外之運送,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 機構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 出、收受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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