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公布前所為之監管或接管,仍
  依修正前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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