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應適當記載查核工作之規劃、已實施之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二、明確列明所獲得資料之來源,屬於自行演算者,記錄其計算經過。
  三、如使用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編製之資料作為查核工作底稿時,
      除應在該底稿上載明係由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提供外,仍應執
      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並簽名。
  四、說明查核工作底稿中各種查核符號所代表之意義。
  五、每頁查核工作底稿應列示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名稱、內容及目
      的之標題、受查期間截止日、查核工作底稿之索引頁次、編製者之
      姓名或簡簽、查核工作底稿編製日期、複核者之姓名或簡簽及查核
      日期。
  六、各查核工作底稿間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字,應分別註明交叉索
      引之頁次。
  七、查核人員於執行查核程序發現錯誤或不符內部控制制度或違反法令
      規定及不尋常之事項時,應將事實及其處理情形記錄於查核工作底
      稿中。
  八、查核工作底稿應為有系統之編訂,並加目錄索引。
  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覆核工作底稿後,於首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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