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依本法第六條及前條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
條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
    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
    條糾正並限期改善三次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
    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之處分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