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本公會會員進行查證後,認為涉有違反本辦法之情
事者,應給予會員提出書面說明之機會,並送交紀律委員會研討後,得視
情節輕重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會員未於本公會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者,視為放棄說明之機會。
本公會紀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該會員派代表到場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