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 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配合第十一條之一明定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採申報生效,將申請日改 為申報日,並對得追加募集之條件配合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