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私募之國際債券時,其交易對手應符合下列各款之 一: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二、主管機關對外國發行人私募債券身分之函令規定。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國際債券時,其交易對象 以專業投資人為限;同時應明確告知買方再行賣出之交易對象以專業投資 人為限。但承作附條件交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