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依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內容,迅速執行之,並就其 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委託事項非經委託人之通知不得撤銷或變更,撤銷或變更以其委託事項尚 未成交者為限,惟應留存撤銷或變更之紀錄。但依外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 流程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證券商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委託人仍 應依約辦理交割。 前項委託事項之撤銷或變更,證券商應即轉知複受託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