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97
人,瀏覽人次:
9544577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修正)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 播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 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2)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