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
播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
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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