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營運計畫之業務推展計畫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業務推展計畫。
二、社會服務、公益計畫。
三、弱勢團體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立法理由〕
營運計畫之業務推展計畫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