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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 、提存事件業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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