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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 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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