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託機構經營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事項,應以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為基金保管機構。
受託機構運用受託基金買入有價證券,如屬記名證券,應以委託契約約定
,以基金管理機關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應依基金管理機關
與國內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語,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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