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經營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事項,應以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為基金保管機構。 受託機構運用受託基金買入有價證券,如屬記名證券,應以委託契約約定 ,以基金管理機關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應依基金管理機關 與國內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語,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