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
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種類。
二、第一項參照退撫法第十六條明定公務人員辦理退休之種類。
三、基於法官有憲定終身職之考量,爰參照退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於第二
    項規定法官不適用屆齡及命令退休規定;但符合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
    ,可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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