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應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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