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應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