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
  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
  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
  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
      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
  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
  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
  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
  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
  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
  並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
  量原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
      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
        與比較。
  十三、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十四、其他方式
  。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
  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並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
  態度、特殊才能等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於學期末轉換為甲、乙、丙、丁、
  戊五等第方式記錄。
  前項等第轉換之標準,於學習領域之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選
  擇下列標準轉換之;於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依標準參照評量標準轉
  換之:
  ┌─┬─────┬───────┬──────┐
  │等│標準參照評│常模參照評量標│對照標準差  │
  │第│量標準    │準            │            │
  ├─┼─────┼───────┼──────┤
  │甲│八十五分以│學生評量結果表│1.5 δ以上  │
  │  │上        │現優異,高於能│            │
  │  │          │力指標或一般標│            │
  │  │          │準甚多        │            │
  ├─┼─────┼───────┼──────┤
  │乙│八十分以上│學生評量結果表│.5δ以上未滿│
  │  │未滿八十五│現良好,較諸能│1.5 δ      │
  │  │分        │力指標或一般標│            │
  │  │          │準略佳        │            │
  ├─┼─────┼───────┼──────┤
  │丙│七十分以上│學生評量結果表│-.5δ 以上未│
  │  │未滿八十分│現符合能力指標│滿.5δ      │
  │  │          │或一般標準    │            │
  ├─┼─────┼───────┼──────┤
  │丁│六十分以上│學生評量結果表│-1.5δ以上未│
  │  │未滿七十分│現尚能符合、通│滿.5δ      │
  │  │          │過能力指標或一│            │
  │  │          │般標準        │            │
  ├─┼─────┼───────┼──────┤
  │戊│未滿六十分│學生評量結果表│-1.5δ以下  │
  │  │          │現未通過能力指│            │
  │  │          │標或一般標準之│            │
  │  │          │要求          │            │
  └─┴─────┴───────┴──────┘

  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併入前項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
      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之。
  二、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訂之;其方式由教
      師依據學生日常表現訂定。
  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前條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得
      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
  二、不得利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為之;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
      生自我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三、學校應減少考試次數,配合教學進度,每領域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
      原則;每天考試領域以不超過兩領域為原則;定期評量前兩週得彈
      性調整,每天以不超過三領域為原則。
  前條第三款平時評量之領域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
  期公布。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出席情形。
  二、獎懲。
  三、日常行為表現。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七、其他。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
  分別予以加減;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一、依學生出席情形予以加減之標準:
  (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二)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課者,減一分。
  (三)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四)曠課者,每滿二節減一分。
  (五)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學校規定應出席之活動,無故缺席者
        ,每滿四次減一分。
  (六)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及第二次各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
        分。
  (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三、依日常行為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及
      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參酌班級同儕互評結果,予以
      加減,但以五分為限。
  四、依團體活動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
      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例行活動表現予以加減,但以
      五分為限。
  五、依服務學習表現情形予以加分之標準,由導師依據各校推動公共服
      務教育之相關規定,考查學生公共服務表現予以加分,但以五分為
      限。
  六、依校外特殊表現優異予以加分,但最高以十分為限。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學校應依各校規定訂定獎懲及改過銷過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應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學生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戊等者,學校應進行補救教
  學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應進行
  專案輔導。

  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
  活評量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另定
  之。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
  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

  本市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審查第十三條各款之加減分,並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
  。
  審查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
  校務會議通過。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學習領域之總平均均在丁等以上者,或九
      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學習領域均在丁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每學期均在丁等以上或九年級第二學期在丁等
      以上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修業期滿,成績不符前項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成績未達第一項第一款之標準,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准
  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
  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目的之用
  。

  為因應學校本位及實際需要,學校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得訂定補充規定。

  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
  式。
  參加技藝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教育局得另定補充規定。

  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之相關規定,由教育局另定之。

  依實施時程,尚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由教育局另
  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