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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團體不得指派其辦理審查業務;已派 任者,應終止其派任: 一、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一年內遭記缺點二次。 三、違反第十四條各款義務與責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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