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都發局核定納管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準用第十一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