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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投票所、開票所之管理人員及監察人員,應按時到達指定之投票所、開 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互 推一人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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