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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四條
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及地主委員,由佃農、自耕農、地主選舉,其選 舉辦法另定之。 前項委員選舉時,應同時選舉二分之一名額之候補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