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市議會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由各主管機關檢
  討辦理,並由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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