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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各停車場原有土地管理機關,如另有公用或處分需收回土地時,區公所 應事先公告,請車主配合將停放車輛遷移,於一定期間內交還土地管理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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