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停車場原有土地管理機關,如另有公用或處分需收回土地時,區公所
  應事先公告,請車主配合將停放車輛遷移,於一定期間內交還土地管理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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