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露棺、露置骨罐(罈)或埋葬、存放動物遺骸。
  二、掘取土石、鑿池、墾作或飼養畜禽。
  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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