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露棺、露置骨罐(罈)或埋葬、存放動物遺骸。 二、掘取土石、鑿池、墾作或飼養畜禽。 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