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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諮商輔導室。 二、親子活動室或遊戲室。 三、盥洗設備。 四、辦公室。 五、其他必要設施。 提供住宿之早期療育中心,其設施設備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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