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諮商輔導室。
  二、親子活動室或遊戲室。
  三、盥洗設備。
  四、辦公室。
  五、其他必要設施。
  提供住宿之早期療育中心,其設施設備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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