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採地下開挖工法施工時,於施工期間、驗收合格一年或潛盾工
  法驗收合格二年,路面如有龜裂、下陷變形等情形者,管理機關(單位
  )得會同申請人辦理檢測,經查明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管理機關
  (單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復;申請人逾期不修復或有及時處置之必
  要時,管理機關(單位)得先行修復,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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