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實驗教育計畫內容、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辦
理不善、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教育局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教育局對實驗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措施前,應先提請審議會審議
,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之實驗學校,其為許可改制者,應廢止其許
可,恢復原有辦學型態;其為許可設立者,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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