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區汽車客運業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工程完工後恢復原路線行駛
  者,應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規範對象宜以所轄市區汽車客運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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