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出租造林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占用出租造林地者,應按其占用造林地面積,追收訂約前五年使用補償
  金後,簽訂造林契約;其使用補償金依本市各該年度公地佃租折徵代金
  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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