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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托兒所須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地面樓層 至三樓為限。但作為行政、廚房、辦公室或其他非供兒童活動用途之空 間,經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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