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文化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
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
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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