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開會程序如下:
  一、大會開始。
  二、主席就位。
  三、全體肅立。
  四、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五、主席致詞。
  六、表彰事項。
  七、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及上次大會議決案執行情形。
  八、宣導事項。
  九、詢問及答。
  十、討論事項。
  十一、臨時動議。
  十二、宣讀本次大會紀錄。
  十三、散會。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或調整之。
  大會開始前,應先報告大會出席人數、進行程序及會議進行時應遵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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